臺灣關係法


臺灣關係法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於民國67年底失效後,美國政府為維持西太平洋的和平、安全及安定,並基於承認美國人民與臺灣人民之間的通商、文化及其他關係之延續,來促進美國的外交政策,遂於翌年元旦由美國國會參、眾兩院通過九十六國會公法第八號,簡稱為臺灣關係法,作為雙方非官方外交的憑藉。
臺灣關係法,全文共十八條,當中有關臺灣國防安全的條文主要有:1.任何以非和平之手段,包括抵制及封鎖,來決定臺灣未來的企圖,將被認為係對西太平洋的和平與安定之威脅,為美國所嚴重關切 2.當臺灣人民的安全及社會制度、經濟受到威脅時,以及因而危害到美國的利益之時,總統必須通知國會,決定對付這些危險所需採取的適當行動 3.美國總統及國會,可依法定程序,獨立判斷臺灣的需要而決定防衛性物資及防衛性服務的種類及數量。至於其他條款則多為臺人在美權益的再確認及美國在臺機構的職掌與任務。
【彭明敏等著、蔡秋雄譯,臺灣在國際法上的地位(臺北:玉山社,1995年)頁247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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