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備司令部


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
臺灣光復之初,政府為求軍事統一,維護治安,鞏固國防,處理軍事受降及接收事宜,於民國3491,設立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隸屬於國防部軍事委員會,並奉軍事委員會頒發組織規程及編制表,所需幹部由中央駐重慶之各機構及部隊中甄選調派。民國36529奉中華民國政府令:「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改為臺灣全省警備總司令部」,隸屬於國防部,除原特務營擴編為警備團外,各業務處略有簡併。民國3831奉國防部命令擴編為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隸國防部東南軍政長官公署,至同年91奉東南軍政長官公署(38年)署信0080號代電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改為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司令為臺灣省政府主席兼任,隸行政院東南軍政長官公署。民國4771,奉總統核定,後方治安機構改併為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並奉行政院核頒後方機構改編計劃及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組織規程。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為基礎,由臺灣防衛總司令部、臺北衛戍總司令部、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及臺灣省民防司令部併編,其主要任務為警備、保安及民防等。
【國立編譯館編著,認識臺灣歷史篇教師手冊(臺北:國立編譯館,1988年)頁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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