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三法

1896年日本政府頒布《關於施行臺灣之法律》,因以第六十三號法律公布,故亦稱「六三法」。主要內容有:臺灣總督得在管轄區域內,發布具有法律效力之命令;前條命令應經總督府評議會的通過,並由拓務大臣呈請敕裁;遇緊急情況,臺灣總督得不經前項程序, 逕行發布命令。「六三法」除將臺灣置於日本法域之外,特殊化臺灣,更賦予臺灣總督發布具有法律效立的「律令」,大富擴張臺灣總督的權力,建立總攬行政、立法、司法、軍事大權的獨裁體制。後雖以「三一法」、「法三號」取代,但總督獨裁本質並未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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