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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渭水簡史表

蔣渭水( 1890 ~ 1931 年)   字雪谷,宜蘭人。 1910 年 入臺北醫學校,與翁俊明、杜聰明為同學。 1913 年 憤袁世凱欲稱帝,曾組暗殺團,但失敗。 1916 年 在臺北創立大安醫院,並經營春風得意樓,以結交志士。 1921 年 與林獻堂、王敏川等人,發起組織「臺灣文化協會」,任專務理事。 1922 年 與林獻堂、蔡惠如等五百一十二人次聯名向日本國會請願,要求在臺設置議會機關。 1923 年 與石煥長、林呈祿等一起組織「臺灣議會期成同盟會」,展開第三次請願運動。同年 12 月,以違反治安警察法,入獄四個月。 1927 年 臺灣文化協會分裂,與林獻堂等另組 「臺灣民眾黨」 。後又被右派的蔡培火排擠。 1928 年 另組織「 臺灣工友總聯盟 」。 1931 年 2 月 領導臺灣民眾黨通過改組案,決定採取「農民階級為中心的民族運動」,總督府搜捕蔣渭水,並強令民眾黨

李友邦__台灣義勇隊

李友邦 臺北蘆洲人, 1922 年入臺北師範, 1924 年因從事抗日活動被退學。赴大陸,入黃埔軍校第二期。孫中山曾協助其成立「臺灣獨立革命黨」。 1927 年,任廣東臺灣革命青年團宣傳部員。 1938 年,在浙江成立「臺灣義勇隊」。後參加臺灣革命同盟會。 1945 年返臺, 1946 年任三民主義青年團臺灣支部主任, 1947 年二二八事變在南京被囚三個月。 1949 年,任臺灣省黨部主任、省府委員。 1950 年其妻嚴秀峰以參加叛亂組織之名被捕,次年李友邦也被捕, 1952 年遭處死。 也可以參考維基百科的介紹:http://zh.wikipedia.org/wiki/%E6%9D%8E%E5%8F%8B%E9%82%A6

日治台灣時期之抗日事件__西來庵事件

余清芳( 1879 ~ 1915 年) 出生於阿猴廳,家境貧困,曾加入抗日組織,後遭日軍瓦解。任職臺南廳巡查補不久即辭職,至臺南廳各地齋堂,宣揚抗日思想,引起日方注意,找名目將其押至收容所管訓。出獄後,因工作結識西來庵董事蘇有志等人,並以西來庵為根據地,結合宗教宣揚抗日思想,後遭通緝避居山區。曾聯合民眾攻擊臺南廳南庄派出所,戰敗,當地居民遭日方屠殺達數千人,史稱「噍吧哖事件」。後遭逮捕的抗日志士一千四百多人,其中,余清芳等九百餘人被判處死刑。 西來庵事件 起事者為余清芳、江定和羅俊。余清芳( 1879 ~ 1916 年)曾任臺南廳巡查補,後辭職在臺南、高雄一帶的齋堂活動, 1915 年初,其與江定、羅俊在臺南的西來庵,集結群眾,宣傳抗日,並以修廟為名,廣募捐款,準備舉事。其後余清芳被推為「大明慈悲國」大元帥,江定為副元帥,羅俊、蘇有志為左右參謀。為擴大反日力量,派羅、莫二人到臺北聯絡同志,後因事機洩露,二人被捕下獄處死。在日人的嚴搜下,余清芳、江定決定提前舉事,於當年的 7 月 9 日 ,率二千多名群眾,先後攻下甲仙埔支廳等地的警察派出所,殺死日人六、七十人。 8 月 6 日 ,攻克噍吧哖市街, 10 月占領高地虎頭山,憑險構築要塞。臺灣總督安東貞美急調軍、警圍剿,余清芳、江定在血戰七晝夜後,失敗被捕,被捕入獄者達一千九百餘人,其中八百六十六人被判死刑。

清治台灣時期抗日事件_苗栗事件

苗栗事件 是由同盟會會員羅福星所領導,他以「驅逐日人」、「光復臺灣」為號召,獲得一千多人的響應,但不久就被日本警察發覺,當時涉嫌被捕的人多達九百餘人,其中二十人被判處死刑,他們在刑場上都表現出從容就義的氣魄,使日本官員也為之感動。 羅福星 字東亞,號國權。廣東鎮平的客家人。生於印尼, 1903 年畢業於巴達維亞中華學校,隨祖父遷居臺灣,入苗栗公學校。 1906 年在廈門結識黃興等,加入中國同盟會。受聘為廣東視學,兼廣州府學堂監督。先後出任新加坡、巴達維亞的中華學校校長,不久,又任同盟會緬甸聯絡站書報主任。 1911 年,參加黃花崗之役,隨黃興攻打兩廣總督署,負傷脫險。辛亥革命時,率南洋義軍二千赴武昌。民國建立後,回鎮平任大地中學校長。 1912 年,奉孫中山之命入臺發展組織,宣傳革命,準備抗日運動。 1913 年 3 月,在苗栗主持召開抗日志士大會,發表大革命宣言,號召臺人起事,年底羅福星在芝蘭 三堡被捕。 1914 年 3 月,在淡水被日人絞死。  

日治時代後期的皇民化運動

歷史小辭典   §皇民化       八年抗戰期間,日本為驅使臺民支援侵華戰爭,乃推行改用日本紀年,改為日本姓名,使臺民完全「日本化」,成為日本天皇子民的真正「日本人」也。

日治時代的後藤新平

▲     後藤新平的「治臺三策」 後藤新平,出身名醫,留獲醫學博士,返國任衛生局長。 1898 年,受臺灣第四任總督兒玉源拔擢出任民政長官,提出所謂治臺三策,曰 : 「臺人怕死,要用高壓手段威嚇 ; 臺灣人愛錢,可以小利誘惑 ; 臺灣人重面子可以虛名籠絡。」在其治臺三策的交互運用下,穩固了臺灣的統治基礎。

日治時代台灣的抗日事件(背法)

五甲這個地方,                                                     (1895,丘逢甲) 有2、3個北七的人,                                              (1902,三猛,北埔,1907) 在中午12點的時候於竹林之中,                          (1912、竹林) 衣衫不整地瞄準星星,                                ...

六三法

1896 年日本政府頒布《關於施行臺灣之法律》,因以第六十三號法律公布,故亦稱「六三法」。主要內容有:臺灣總督 得在管轄區域內,發布具有法律效力之命令;前條命令應經總督府評議會的通過,並由拓務大臣呈請敕裁;遇緊急情況,臺灣總督得不經前項程序 , 逕行發布命令。「六三法」除將臺灣置於日本法域之外,特殊化臺灣,更賦予臺灣總督發布具有法律效立的「律令」,大富擴張臺灣總督的權力,建立總攬行政、立法、司法、軍事大權的獨裁體制。後雖以「三一法」、「法三號」取代,但總督獨裁本質並未改變。

後藤新平的「治臺三策」

後藤新平,出身名醫,留獲醫學博士,返國任衛生局長。 1898 年,受臺灣第四任總督兒玉源拔擢出任民政長官,提出所謂治臺三策,曰 : 「臺人怕死,要用高壓手段威嚇 ; 臺灣人愛錢,可以小利誘惑 ; 臺灣人重面子可以虛名籠絡。」在其治臺三策的交互運用下,穩固了臺灣的統治基礎。